
建定[1999]423号
为了确保全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系统职工的人员工资和定额测定、调研、编制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等业务活动经费,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字[97]437号)精神,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承担施工任务,使用全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仿古园林、房屋修缮、抗震加固等建设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劳动定额的省内外施工企业,都必须交纳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2‰收取。(以下简称工程定额两收费)。
二、工程定额两项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包含在各类工程的“费用定额”施工管理中,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以下简称省定额总站)委托施工企业代收后,上缴省定额总站,并由省财政厅监督对这两项费用实行统收统支。
三、各地、市、县的工程定额两项收费,由省定额总站委托各市、地标准定额(造价)站向当地施工企业收取,并发给收费委托书。未经省定额总站委托的单位,不得收取工程定额两项收费。
四、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物价局统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各市、地定额(造价)站在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工程定额两项收费依据。此两种票据由各市、地财政部门到省财政厅领取,分发各定额(造价)站。
六、各市、地收费单位领取专用收费收据前,必须填写专用收费收据领用申请表,由省定额总站审核盖章后,方可到各市、地财政部门领取。(申请表表式附后)
七、专用收费收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填写缴销单.缴销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地财政部门,一份交省定额总站作为再次领取收费收据的依据,一份由收费单位留存.
八、委托收费单位应及时编制收费报表,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上报省定额总站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所收经费分配如下:
合肥市考虑其省、部属企业较多,按6:4比例分成(合肥市站60%、省站40%);其他省辖市站按7:3分成;地区站按7.2:2.5分成。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定额编制、技术测定以及定额管理等业务活动。
九、工程定额各项收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预算拨付。
十、工程定额两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具体事宜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及省定额总站负责办理。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节注销委托收费单位的委托权:
1、不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工程定额两项收费专用收据的;
2、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3、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省定额总站或未做到专款专用的;
4、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
① 安徽省工程定额两项收费专用收据(表式)
② 安徽省工程定额两项收费专用收据领用申请表(表式)
③ 安徽省工程定额两项收费收费情况表(表式)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工程定额两项收费情况表
填报单位 ( 盖章 ): 年 月 日
发票领用日期 |
领用本数(本) |
起止号码 |
施工产值(万元) |
收费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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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经手人 : 经手人 :
安徽省工程定额两项收费专用收据领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领 用本数 |
上期领用 |
已 缴 绡 |
金 额 |
批准领 用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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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数 |
起止号码 |
本 数 |
起止号码 |
已 入 专户数 |
上交省级 分成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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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盖章 ): 批准单位 :
经手人 : 经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