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定额是《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配套定额,是编制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的依据。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机械,路面工程机械,混凝土及灰浆机械,水平运输机械,起重及垂直运输机械,打桩、钻孔机械,泵类机械,金属、木、石料加工机械,动力机械,通风机械和其他机械等,共11类。
三、本定额是根据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中常用的机械,并综合了《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相关机械进行编制。
四、本定额中各类机械每台(艘)班均按8h计算,潜水设备每台班按6小时计算,变压器和配电设备每昼夜按一个台班计算。
五、本定额由以下7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耐用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耐用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已恢复其正常工程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耐用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
4.安拆辅助费: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
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5.人工费:指随机操作人员的工作日工资(包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6.动力燃料费:指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电力、固
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重油)和水等。
7.其他费用:车船使用税等其他费用应按现行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计算。
六、本定额中第1~4项费用(折1日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辅助费)为不变费用,编制机械台班单价时不得调整。
七、本定额中第5~7项费用(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其他费用)为可变费用,编制机械台班单价时,随机操作人员数量及动力物资消耗量应以本定额中的数值为准。工资标准按《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动力燃料费按当地的动力物资的工地预算价格计算。车船使用税等其他费用,如需缴纳,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重庆市的规定标准,按机械的年工作台班(见下表)计入台班费中。 |
八、机械自管理部门至工地或自某一工地至另一工地的运杂费,不包括在本定额中。
九、加油及油料过滤的损耗和由变电设备至机械之间的输电线路电力损失,均已包括在本定额中。
十、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者,均含“××”数本身。定额子目步距起点均由前项开始,如“30以内”、“60以内”、“80以内”等,其中“60以内”指“30以外至60以内”,“80以内”指“60以外至80以内”。
十一、本定额的计量单位均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二、本定额中的基价是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的合计数,仅供参考比较之用,编制养护工程预算时不得直接采用。不变费用是按定额规定编制的,可变费用中的人工费、动力燃料费按下表的预算价格计算。
十三、本定额按照公路养护工程中常用的施工机械的规格编制,规格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均应直接采用。本定额及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未包括的机械项目,可根据本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补充定额,并报送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