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包括人工挖地槽地沟,人工挖地坑,人工挖土方,山坡切土、挖淤泥流沙,人工凿岩石,土方、石方、废渣运输,平整场地、回填土,基础加固,支挡土板共9节117个子目。
一、工作内容
1.人工挖地槽、地沟、地坑、土方包括挖土、抛土于槽边1m以外或装筐、修整底边、沟槽内排雨水。
2.山坡切土包括挖土、抛土或装筐;挖淤泥包括挖泥、装筐、排水;挖流沙包括挖砂、装筐、排水。
3.人工凿岩石包括凿石、清理、修边、检底、抛石渣于1m以外或装筐,修理工具。
4.土方、石方、废渣运输包括装、卸、运及堆放。
5.平整场地包括厚30cm以内的挖、填、找平;回填土包括5m以内取土、铺平、回填、夯实。原土夯实包括碎土、平土、找平、洒水、夯实。
6.人工洛阳铲成孔包括打孔、取土、抛土于孔边1m以外或装筐;人工填孔包括备料,回填,夯实;压力灌注微型桩包括测量放线、成孔,下泥浆管,做压浆封头、投石、制浆、压浆;钻孔灌注微型桩包括测量放线、钻孔清渣、成孔、泥浆清除及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混凝土;分层灌注桩包括:定位、钻孔,注护壁泥浆,放置注浆阀管,配置浆液、插入注浆芯管,分层劈裂注浆,检测注浆效果等。
7.支挡土板包括挡土板制作、安装及拆除。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土石方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分类,依据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资料和下表确定:
2.人工挖地槽、地沟、地坑,在档土板下挖土,人工乘系数1.2;在群桩间或在建筑物不落架情况下挖土,人工乘系数1.5。人工挖地槽、地沟深度超过4m时,按4m以内定额每m3另增加0.08工日。人工挖地坑深度超过4m时,按4m以内定额每m3另增加0.09工日。
3.人工挑抬或人力车运土上坡时,坡度在15%以上至30%以下,其运距乘系数1.5,坡度在30%以上至45%以下,其运距乘系数2,坡度在45%以上至55%以下,其运距乘系数3,坡度大于55%则按实际情况另计。同一路段中,坡度不同,应分段计算。
4.运土如不装土,按基本运距定额相应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乘系数0.8。
5.土石分类,应根据勘测资料并结合本定额中“土壤及岩石分类”的规定进行计算。
6.干土与湿土的划分,应以地下水位为准,地下水位以上者为干土,地下水位以下者为湿土,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在同一槽、坑内有干、湿土时,深度应分别按相应定额计算,总深度不变。
7.计算放坡挖土工程量时,在交接处所发生重复工程量可不予扣除,在同一槽沟或坑内,如遇土壤类别不同时,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壤的放坡系数与各类土壤占其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8.本定额中未包括机械挖土,如有发生时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9.地基加固子目未考虑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发生时按实计算;不包括地基加固泥浆处理和微型桩的钢筋或花管费用;若分层注浆的加固深度与定额不同时,则人工和钻机台班不变,材料(注浆阀管除外)和其他机械台班按加固深度与定额深度同比例调减。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挖沟槽,基坑土方如需放坡,在无设计规定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2.外墙地槽长度以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地槽以槽底的净长线计算,其宽度及地坑底面积均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混凝土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垫层,需支模板时,每边增加工作面0.30m。
(2)砖基础的地槽,可按砖基础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0.20m。
(3)块石基础的地槽,可按块石基础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0.15m。
(4)基础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浆做垂直防水或防潮层时,可将基础有防水层或防潮层的一侧增加1.00m工作面计算。
3.土石方的体积,按自然密实体积计算,填方按夯实后的体积计算,淤泥,流砂按实际体积计算,运土石方,按虚方计算时,其人工乘系数0.8。
4.挖地槽底宽在3m以上,地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平整场地厚度在0.3m以上者均按挖土方计算。
5.淤泥、流砂以设计图示部位、界限以体积计算。
6.平整场地实际平整面积计算。
7.原土打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为单位计算。
8.填土夯实,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为单位计算。
9.取弃土或松动土壤回填时,只计算运输的工程量,取堆积两个月以上的弃土,除计算运输工程量外,还应按一类土计算挖土工程量;取自然土回填时,除计算运输工程量外,还应按土壤分类计算挖土工程量。
10.室内回填土体积,按承重墙或墙厚在0.18m以上的墙间净面积厚度计算,不扣除垛、柱、附墙烟囱和间壁墙等所占的面积。
11.人工洛阳铲成孔按孔深、孔径范围不同,以m为单位计算;人工填孔按夯实体积以m3为单位计算;微型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为单位计算;分层注浆按不同深度以孔为单位计算。
12.支挡土板的工程量以挡土板垂直支撑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