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17]第373号)文件精神及“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配式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四、本定额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措施项目共四章。
五、本定额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外省装配式定额及行业标准进行编制。
六、本定额应与现行《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DBJD25-44-2013)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括符合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特征的相关定额项目,对装配式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有关说明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DBJD25-44-2013)的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七、本定额中有关人工的说明
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一类工、二类工和三类工的工日消耗量;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本定额中有关材料的说明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省内相关规范及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成品构件、半成品构件现场安装进行编制。
5.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6.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7.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按现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干混预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调整:
(1)使用干混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整为干混预拌砂浆外,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二类工0.382工日,原定额中的200L灰浆搅拌机调整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二类工0.582工日,并扣除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
8.本定额的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其中不包含泵送费。若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按以下调整:人工每立方米增加0.639工日,水每立方米增加0.38m3,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电动400L)每立方米增加0.039台班。
九、本定额中有关机械的说明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高层钢结构的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未考虑吊装机械,其费用已包括在措施项目的垂直运输费中。
十一、装配式建筑的措施项目,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应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有关规定计算,其中: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第二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85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第二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0.70。
2.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按本定额第四章“措施项目”的相应项目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第二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0.70。
十二、本定额工作内容中,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的,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五、定额中带括号“()”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
十六、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附注。